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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合伙建房,产权证未登记在签订合同出让方名下的,不影响办证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103民初1468号

  原告:蒋XX,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廖XX,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明,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XX,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第三人:赵XX,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第三人:卜XX,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第三人:李XX,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第三人:唐XX,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蒋XX、廖XX与被告周XX、第三人赵XX、卜X、李X、唐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蒋XX、廖XX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廖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蒋XX、廖XX负担。

  审 判 长  胡增辉

  代理审判员  陶小艳

  人民陪审员  唐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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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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