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年7月,原告以被告2014年出具的两份借条起诉被告,让被偿还借款260万元的本金, 2017年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250万元的本金借款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找到我方,我方于2017年9月接收被告委托,办理二审手续,并依法根据被告陈述和现有材料,分析,本案一审的关键证据借条,实为原、被告双方多年来的借款产生的高额利息,以及为规避诉讼时效,原告让被告重新出具借条,进而进行诉讼,但实际债权未发生,一审认定本案借条为双方出具的新的结算,进而进行认定,认定事实不清,被告虽与原告之间的借款是事实,但非原告一审诉状中陈述的本金260万元及一份利息未归还,事实我方未借款未有260万元,且已经偿还一部分,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判决不清,我方认为二审是有争取空间的。
我方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到法院依法阅卷,熟悉一审开庭情况并跟根据现有和证据依法判决我方许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时调查相关证据、并提出证人出庭申请书,让证人出庭陈述原告还款情况及其他各种努力,依法提出本案借条的债权未发生,借条非新的结算。
后经法院两次开庭及质证。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最终采纳我方观念,推翻一审认定的借条为双方之间的
结算的事实认定,并依法查明被告在之前的还款情况,综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和流水,依法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本金和
利息,后依法改判,改判被告最后承担支付原告120万多的本金和利息,最终我方给予被告
争取免除本金130多万的本金的利息,大大维护和减少被告130多万本金的损失,本案件依法改判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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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