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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金融票证罪刑事判决书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伪造金融票证罪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公刑诉【2017】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金融票证罪,于 2017年11月3日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芝罘区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山东润富律师事务所黄翠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开始伪造中国XX、中国XX银行存单4张,共计人民币32万元。2017年7月21日上午,因于X向其 索要欠款,其无力偿还,遂持其中一张六年期大小写金额不符的中国XX存单到该行网点办理更名业务,后被该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于X、徐X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银行监控试听资料,检查笔录,扣押清单,伪造的个人定期存单照片一组,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归案经过及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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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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