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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员跌倒车下受伤,“车上人员”与“车下人员”身份转化,三者险理赔获法院支持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乘员跌倒车下受伤,“车上人员”与“车下人员”身份转化,三者险理赔获法院支持

  本案乘客在车到站下车时,被车上尖锐物挂倒并跌倒在车外受伤,受伤地点在车外,造成骨折并支出大量医疗费等。事故后,该乘客因赔偿问题与原告公司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告公司赔偿该近12万元。原告公司履行了12万元赔偿义务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后,原告公司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主张该案以第三者险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应以道路客运险赔偿,拒绝以第三者责任险的方式进赔偿,故诉至法院。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乘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车辆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因此,事故发生前虽为车上乘员,但是事故发生时其已在车下、车外,其身份已不属于“车上乘员”,此时已转化为保险事故中的“第三者”。 至于何X原因导致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相关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第7期公报的案例《郑克宝诉徐XX。

  对于是“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这种身份都是临时性的,随着时空会发生变化,该乘客虽然属于车上人员,但是事故发生时已处于车下,其身份发生变化,理应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何况类似案例我国人民法院公报早有公示过。法院最终以第三者险判决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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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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