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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被告方X承接某某酒店的装修工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吴X系方X雇佣的工人,被告某某酒店与方X结算工程款,方X发工资给原告吴X,并且为原告吴X投保相关保险。2015年4月4日,原告吴X在被告某某酒店的项目工地工作时,被照明灯泡爆炸溅起的碎片刺伤左眼,之后被送到某眼科医院救治,一共住院治疗23天,后经过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7级。

  在原告找到本律师之后,我认为雇佣人方X和某某酒店都存在赔偿责任。在经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法院认为: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酒店将其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方X,方X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某某酒店则依约给付报酬。依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被告某某酒店选择无装修资质的方X,存在一定的选任过失,亦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有认知及分析能力的成年人,在作业时自身未注意安全施工,对此事故亦存在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减轻雇主的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失大小及原因比例,确定原告自负30%责任,被告方X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某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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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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