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法院
买宝马里程被调 法院判令退回差价并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2016年,原告宋X在被告某二手车经纪公司购买宝马轿车,原告给付购车款20余万元,后原告到4S店保养发现车辆实际里程为21万公里,但车辆示数仅为7万公里,里程相差巨大,市场行情价格差约3万元。被告某二手车公司辩称对案涉对案涉车辆实际里程情况不知情,不同意退回差价并赔偿。
裁判结果:判令被告退还差价30000元,赔偿原告9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件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二手车经纪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需要对里程表调动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着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着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代理人提出1、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纪公司,对其出售的二手车的里程数的真实性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其在收购车辆用于转售时,理应对其转售的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告知消费者。上述的瑕疵担保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因此被告应当退还差额并赔偿。2、消费者作为普通的购买主体,无法对车辆的实际情况做到完全的审查,而被告二手车公司作为出卖方,应当披露车辆的实际情况,其存在主观意识存在你举证优势。被告二手车公司仅否认其更改里程,但并未说明车辆由谁该、何时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此构成欺诈。后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着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着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着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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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
标 的:2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