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526民初2493号
原告冯X*,女,19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锐,四川XX律师。
被告陈X*,男,19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冯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冯X*、被告陈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4年4月24日起,原告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被告提供借款,金额总计46万元。被告就上述借款于2015年7月25日、2016年6月1日分别出具借条两张(20万元、26万元)。原告曾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被告清偿借款及利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肯归还。现诉讼要求被告陈X*偿还借款46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X*缺席未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被告陈X*于2015年7月25日、2016年6月1日分别出具的借条两份;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手机截屏、原被告聊天记录等。证据真实合法,且可相互印证,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另查明,被告给原告所打两份借条均未书面约定利息,2016年6月1日所打借条注明“两年还清”。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因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清楚,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原、被告之间2015年7月25日债务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被告在原告催要借款后,应及时清偿该债务,其未能清偿,已构成违约;2016年6月1日的26万元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履行期限未界满,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预期违约情形,该笔债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被告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根据原告现有证据也无法确定其向被告主张权利的确切时间,故借款利息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按年6%予以确定,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等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陈X*清偿原告冯X*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15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冯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被告陈X*、负担2250元,原告冯X*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魁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XX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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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蒲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