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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刑事判决书

石林(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林X,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3月被昆明市公安局便衣侦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同年4月被逮捕,当事人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加工生产烟丝,被提起公诉,特委托辩护人维护其合法的权益。

  辩护人接受委托提出以下意见:一、嫌疑人林X系从犯;二、嫌疑人具有坦白情节;三嫌疑人林X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四、涉案烟草未销售、买卖为完成;五、嫌疑人吴主观恶意性。建议对被告人林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法院查明被告人马X邀约了被告林X作为生产的技术指导及维修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判决被告林X反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月,并处罚金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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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石林(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标      的:3450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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