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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肩担道义,助十五名船员顺利讨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一审厦门海事法院、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6)闽72民初第429、431-432、434-435、437-439、441-442、445号、(2016)闽民终1207号

  案情简介:某公司为“新某127”轮的船舶登记所有人及经营人。高X、陈XX、陈某、吕X、刘X、蔡X等十五人于2014年起先后与该公司(甲方) 签订船员劳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到其所属“新某127”轮任轮机长等职务,劳动合同为6+6个月,从乙方上船之日至下船离职之日; 登船地为马尾,登船时间为2014年。根据职务约定好每人每月基本工资,奖金,包干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休假工资、固定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等),工资按月结算,上、下船当月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乙方上船工作2个月后30天内甲方发放第1个月工资,以此类推; 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尽职尽责作好本职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按照有关规定对船舶进行维修和不停航检修,确保船舶适航;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直至最终解除合同......(5) 由于乙方的过失或责任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船员服务簿记载的船员服务资历显示,十五人在“新某127”轮任轮机长等职务。2016年3月25日,“新某127”轮因他案被厦门海事法院扣押于福州马尾港。在扣押船舶时,十五名船员聘请本律师介入,在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律师服务团队第一时间抽调精干律师走访现场进行证据采集、起草诉讼状、确认“新某127”轮财产现状、确保劳动工资能顺利执行到位。

  法院判决:一、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双方之间的船员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高X、陈XX、陈某、吕X、刘X、蔡X等十五人依约提供了劳动,某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高X、陈XX、陈某、吕X、刘X、蔡X等十五人对“新某127”轮具有船舶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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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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