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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通过诉讼保全拿回欠款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汉族,1972年5月31日生,现住无锡市XX

  委托代理人:潘开荣,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女,汉族,1963年4月26日生,住江阴市

  被告:何XX,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生,户籍江阴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何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万元,利息1.8万元,合计23.8万元。

  2、判令被告何XX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所支付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2月12日、2014年1月21日何XX因经营用款,向原告两次借款共25万元。2014年1月21日,原告与何XX双方就借款偿还事项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7月21日止。何XX签字同意对何XX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和何XX口头约定按照月息3%支付利息,何XX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1日每月按照月息3%支付利息7500元,后何XX提出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7月21日何XX每月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何XX迄今拖欠剩余借款本金利息23.8万元。

  为了维护原告得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法院的同时,原告申请对二被告的房产进行了保全,在接到法院保全的信息后,二被告找原告两次商量,最终被告支付了原告的借款,原告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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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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