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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10日4时30分,邵X驾驶豫AXXX号小型面包车沿郑州市XX由西向东行驶至嵩XX时,与沿嵩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的焦X驾驶的豫A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邵X受伤后医治无效身亡,双方车辆受损。该事故经郑州市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事故中队认定:焦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邵X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邵X48岁,未成年子女2个,父、母均为80岁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开庭前,受害方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付方面证据准备的十分充分,因此法院的判决不会有太大变数。本案存在变数较大的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下面就我方是如何最大限度的争取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浅析,希望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能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的主要因素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主要考虑受害人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予以考虑。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四、本案受害方是如何较大限度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笔者在代理本案时,根据上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庭审前与审判法官充分沟通了受害方的家庭情况,取得了审判法官的同情。庭审中就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从情和法的角度主要阐述了死者邵X正值壮年,是家里的顶梁柱,是家庭生活的唯一经济来源;妻子失去丈夫的痛苦;未成年儿童失去父亲的痛苦及心理受到的创伤,对其以后生活、学习的影响;人生四大悲事之一白发人送黑发人;侵权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邵X无责任等这几方面的代理意见即本次交通事故给受害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理应获得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经过笔者的努力,审判法官最终采信了笔者的代理意见,让本案受害方获得了较高数额(就河南省区域内当前司法惯例而言)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特别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与其它赔偿一并向法院提出。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案例中的当事人均采用了化名,并非实际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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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标      的:9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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