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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梨树县人民法院

  原告:四平大桥外语培训学校 诉 被告:田XX辞职争议纠纷。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辞职,同时自己举办培训学校强行带走数十名学生,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十万余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作为被告劳动者一方的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遵守劳动合同,保存证据是取得诉讼胜利的不二法则!

  被告出示的证据包括:

  社保缴纳查询记录,充分证明了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保的事实,成为被告离职的法律依据。

  辞职书,证明被告依法书面辞职。

  文件编辑时间、递交辞职书时的谈话录音,证明被告递交辞职书的时间和接待人。

  离职时间上课内容,证明在递交辞职报告后一个月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后,离职。

  至此,被告针对自身的辞职完成了全部证明责任。依法辞职!

  同时,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数十名学生离开原告的学校的事实;不能提供学生离开与被告辞职的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至此,原告主张赔偿没有了法律支撑。

  基于此,判决最后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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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

标      的:1056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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