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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已满60岁的农村户籍老年人是否可按照城镇标准主张伤残赔偿金和主张误工费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原告符某某系湖南省湘西某农村地区户口,自2009年开始在长沙居住并从事手抓饼经营生意。2014年12月1日,原告在长沙市岳麓区步行时被被告夏X驾驶轿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夏X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原告承担同等责任。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损失未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XX审理查明原告的居住和工作事实,确认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按照长沙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二、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认定。

  1.医疗费,根据有效票据认定医疗费为22463.3元,其中被告夏X垫付了22393.3元,原告自己垫付70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所占比例为15%,本院根据商业三责险合同的内容,认定非医保用药费用由被告夏X承担,该费用为1121.70元〔(22463.3元-10000元)×60%×15%=1121.70元〕;2.关于后续治疗费,本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后续治疗费为3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的住院时间认定为100元/天×44天=4400元;4.营养费,根据原告的出院医嘱和及伤情,本院酌情认定为800元;5.关于护理费,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本院根据鉴定意见上的护理时间及护理行业标准认定护理费为39471元/年÷365天×60天=6488.38元;6.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情况酌情认定1000元;7.关于误工费,原告受伤前从事小摊贩经营,其提供的证据无法有效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且原告已满72周岁,相应的劳力能力受限,故本院结合鉴定意见并依据长沙最低工资标准认定为1390元/月÷30天×120天=5560元;8.关于残疾赔偿金,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年龄及经常居住地等情况认定为26570元/年×8年×20%=42512元;9.精神抚慰金,本院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居民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认定为5000元;10.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有效票据认定为100元,被告夏XX垫付了该费用;11.鉴定费,根据有效票据认定为1500元,该费用应当由被告夏X承担60%即900元;

  相关判决书文号:(2015)岳民初字第05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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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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