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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次要责任能赔多少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的案件经判决结案,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大兴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5民初947号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陈德新律师团队,北京XX。

  被告:王XX

  被告:安XX公司XX支公司。

  原告杨XX,被告王XX和安XX公司XX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理后,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杨XX诉称:2016年8月25日7时,被告王XX驾驶小客车与骑摩托车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王XX驾驶的车辆在安XX公司投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双发无法就全部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XX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王XX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安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00000元商业保险,有不计免赔,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安XX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安XX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0000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同意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要求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责任比例计算,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5日7时,被告王XX驾驶小客车与骑摩托车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认定,被告杨XX负主要责任,原告王XX负次要责任。

  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票据,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社保及纳税证明,鉴定文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安XX公司XX支公司在机动车辆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XX医疗费用类赔偿金,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共计一十五万肆仟二百四十七元五角七分,

  二. 驳回原告杨XX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21元,由原告杨XX负担1249元,被告王XX负担1472元。鉴定费由杨XX负担2205元,被告王XX承担945元。

  审判员:张凤华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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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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