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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X*等寻衅滋事罪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田X*等人犯寻衅滋事罪案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程**、陈X*、朱**、吴**

  2016年*月*日,被告人田X*、程**、陈X*、朱**、吴**等人在昆明市盘龙区白云XX**KTV三楼因琐事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岳X、李X*、张**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岳X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X*、张**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月*日,被告人田X*、程**、陈X*、朱**、吴**等人在昆明市盘龙区白云XX**KTV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2017年*月*日,被害人岳X与被告人田X*、程**、陈X*、朱**的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田X*、程**、陈X*、朱**的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岳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并于同日支付完毕。被害人岳X已书面表示对被告人田X*、程**、陈X*、朱**的行为予以谅解。

  辩护观点:

  第一、本案系突发事件,五被告人在案发现场均积极主动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对损害后果无法区分作用大小,不宜区分主从犯。

  第二、被告人田X*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第三、认罪态度好,且愿意在能力允许范围内对进行赔偿。

  第四、受害人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事发之初,被害人一方有6、7个人,侵害一方仅有3人,因人数悬殊,被害人一方借此对侵害一方进行不依不绕的推搡,以致事态扩大。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田X*、程**、陈X*、朱**、吴**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五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X*、程**、陈X*、朱**、吴**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陈X*的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X*、程**、陈X*、朱**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并最终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充分考虑本案的起因、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数额,判决:

  被告人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田X*、朱**、陈X*、程**犯寻衅滋事罪,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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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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