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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XX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XX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21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为被告)陈XX,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陈永新,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为原告)深圳XX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XX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汪XX,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XX公司,住所地深圳XX福田区。

  负责人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孙XX。

  上诉人陈XX与上诉人深圳XX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XX公司(简称某某建筑工程深圳XX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不服深圳XX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XX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深圳XX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0224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项;二、依法改判(1)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01620元;(2)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XX住院期间护理费33303.54元;(3)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XX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5980元;(4)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XX公司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某某公司的工伤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某某公司仅向陈XX支付停工留薪工资20930元;二、改判某某公司不向陈XX支付周六、周日加班工资1840元;三、改判某某公司仅向陈XX支付医疗费4361.50元;四、改判某某公司仅向陈XX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86.90元;五、改判某某公司不向陈XX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陈XX和某某公司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

  .........

  综上,上诉人某某公司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上诉人陈XX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XX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02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XX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0224号民事判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

  三、驳回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由上诉人深圳XX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XX

  审判员蔡某某

  审判员刑某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六某某(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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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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