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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经判决后,又增加成功的成功案例

康平县人民法院

  康平法院判决文书

  原告李X,女,200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康平县。

  法定代理人:邱X,李X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迪,辽宁XX。

  被告张X(李X父亲),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康平县。

  李X诉张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邱X与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09年5月25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婚生女原告随原告法定代理人生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到18岁的抚养费10万元。现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大幅度上涨,加之原告已上小学,被告原来给付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故起诉请求被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增加到2000.

  被告李X甲辩称,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离婚时已足额支付到原告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原告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09年5月25日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婚生女原告某某随原告法定代理人生活,被告李X甲一次性支付原告到18岁的抚养费10万元。原告李X某已上小学。现被告张X甲每月工资收入为3514.72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离婚协议书,公证书,离婚证,原告户籍证明,康平县水利局的工资证明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加之原告李X已上小学,被告张X原来支付的抚养费已不足。根据被告张X现在每月工资收入,被告每月应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可适当增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一、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从2016年4月开始每月付给原告李X抚养费增加500元,2016年4月至12月的抚养费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每年1月1日给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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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康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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