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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与卢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丘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在2011年8月10日同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2011)章民初字第2443号判决书认定被告负事故20%的责任,2014年5月25日原告因脑室腹腔分流术后住院治疗,同年6月5日出院,此间共支付医疗费用50035.23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认为,原被告就2011年的交通事故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事故赔偿已经处理完毕,原告此次治疗与2011年原被告双方的交通事故无关,不应该赔偿。

  原告在开庭过程中提交了证据,并对被告答辩进行辩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观点,双方展开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卢X驾驶机动车与王X驾驶的机动车(载原告郭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X、郭X受伤,两车损坏,本院(20XX)章民初字第2XXX号生效判决中已确认郭X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卢X应继续按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主张医疗费50035.2元,按20%的赔偿比例计算共1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被告主张原告已获新农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16045.53元应从其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属侵权类案件,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减免侵权责任不予赔偿的理由。判决如下:

  一、卢X赔偿郭X医疗费10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由卢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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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章丘市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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