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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诉称,2013年12月6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2014年7月10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与***公司存在纠纷为由,查封了我租赁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XX×1号楼地下一层。我租赁的摊位因查封不能正常经营。之后我多次找***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未果。现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2013年12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公司返还我房租21166.7元、保证金1万元、房屋押金9921.9元、物业费3564.9元、节庆费1200元、人员押金1000元、开业赞助费1000元、办理营业执照费用500元;3、***公司赔偿我装修费用68000元、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12月13日的营业损失153000元、库存货物损失5万元、购买设备费用48000元,以上共计367353.5元;4、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解除合同,退还2014年7月10日至9月14日的租金21166.7元,亦同意退还保证金1万元、房屋押金9921.9元、物业费3564.9元、人员押金1000元。因我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故不同意退还节庆费、开业赞助费、办理执照费用。我公司不同意赔偿装修费,王X主张的营业损失亦缺乏依据,库存货物及设备由王X自行保管,我公司并不知情,王X亦无证据证明其库存货物剩余多少,且合同解除后其完全有能力将货物及设备转移到其他地方,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库存货物及购买设备费用。

  1日重新开业经营,其已与新的出租人签订合同。

  审理中,王X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并同意退还房租、保证金、房屋押金、物业费、人员押金,不同意退还王X主张的其他费用。王X表示***公司并未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公司表示节庆赞助费系指七个法定节假日及开业店庆收取的费用。王X予以认可,但提出***公司并未开展任何活动。王X提交《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购买验光设备的发票,据此要求***公司赔偿其装修损失68000元及购买设备损失48000元。王X还要求***公司赔偿其营业损失及库存货物损失,未提交相应证据。***公司表示不同意赔偿王X主张的上述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王X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六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王X房屋租金二万一千一百六十六元七角、保证金一万元、房屋押金九千九百二十一元九角、物业费三千五百六十四元九角、节庆赞助费四百元、人员押金一千元、办理营业执照费五百元,以上共计四万六千五百五十三元五角。

  三、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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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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