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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苏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XX。

委托代理人章云峰、蔡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X,浙江XX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XX。

委托代理人黄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苏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XX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4元,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良

代理审判员  夏婧静

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

书 记 员  富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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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400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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