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与田艳丽、王开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北京路28号汉府雅园综合楼。

诉讼代表人马琳。

委托代理人刘金伟,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娟,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艳丽。

被告王开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诉被告田艳丽、王开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50元,减半收取79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悦

书 记 员  闫丹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8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