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车辆段车辆电工,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李XX,吉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孙学军,吉林XX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图们市人民法院(2014)图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图们市人民法院(2014)图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图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元,退还给上诉人张X1406元。
审判长 咸XX审判员池XX审判员张X
书记员 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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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40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