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
委托代理人尹青(一般授权代理),湖北XX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
原告罗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罗X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罗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
审判员 王雪涛
书记员 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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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