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原告祁XX。
委托代理人尹青,湖北尊而X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XX诉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XX撤回起诉。
本案邮寄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祁XX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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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标 的: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