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XX,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敏,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193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李XX,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胡XX,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于XX诉被告张XX、李XX、胡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于XX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X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李春
书 记 员 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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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