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原告石XX。
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XX于2014年7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石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
书 记 员 马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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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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