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荣加华,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王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1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邓雪梅
代理审判员 邱 凌
人民陪审员 :黄XX
书 记 员 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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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什邡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