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住什邡市。
委托代理人:荣加华,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XX,男,住什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XX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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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什邡市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