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X,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艳,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居民。
被告魏X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诉被告张XX、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 洁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李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
标 的:9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