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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康XX债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XX,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浩,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XX因与被上诉人康XX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3)梅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3)梅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元,退回上诉人朱XX。

审 判 长  王晓如

代理审判员  刘启鸣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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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36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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