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XX,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浩,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XX因与被上诉人康XX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3)梅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3)梅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元,退回上诉人朱XX。
审 判 长 王晓如
代理审判员 刘启鸣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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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36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