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X,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续,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XX,北京市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X,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邢X,女,1959年2月18日出生。
上诉人丁X与被上诉人刘XX、原审第三人刘X、邢X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6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62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静
代理审判员 宋少源
代理审判员 龚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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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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