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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与刘XX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X,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续,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XX,北京市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X,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邢X,女,1959年2月18日出生。

上诉人丁X与被上诉人刘XX、原审第三人刘X、邢X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6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62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静

代理审判员  宋少源

代理审判员  龚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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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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