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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与葛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X。

委托代理人:黄风云,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X,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XX,现住法国92区勒麦勒慧列嘎利叶XX(60RUELOUISCALMEL92230GENNEVILLIERS,France)。护照号码:003XXXX54706。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与被告葛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X负担。

审 判 长  周XX

审 判 员  丁莉针

人民陪审员  叶XX

代书 记员  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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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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