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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黄风云,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 判 员 丁XX

代书记员 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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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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