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XX。
法定代表人郑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肖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0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XX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XX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肖XX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XX代理审判员易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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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