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蚌埠XX公司,机构代码证号595XXXX2662-7。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XX公司诉被告谢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章XX
书记员代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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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