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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康X、乔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XX,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X,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乔X,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诉被告康X、乔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X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X、乔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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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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