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XX(王XX之夫),男,1963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良,北京王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XX,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郝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三元,由原告王XX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国明
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
人民陪审员 王新村
书 记 员 吕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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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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