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常娇春,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
书 记 员 马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