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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赵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常娇春,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

书 记 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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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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