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重庆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XX,重庆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X,重庆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X,重庆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开诚,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准许。现本诉原告重庆XX公司、反诉原告重庆XX公司均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重庆XX公司及反诉原告重庆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XX公司及反诉原告重庆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缴纳62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缴纳217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书 记 员  冯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标      的:43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