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XX,重庆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X,重庆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X,重庆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开诚,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准许。现本诉原告重庆XX公司、反诉原告重庆XX公司均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重庆XX公司及反诉原告重庆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XX公司及反诉原告重庆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缴纳62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缴纳217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书 记 员 冯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标 的:43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