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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巨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赵XX,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新宇,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XX,

委托代理人崔XX,宝鸡市渭滨区桥南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XX与被告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周新宇,被告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崔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2004年曾商谈过离婚事宜,但因考虑到孩子尚小,只是表面维持了家庭关系,实际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0年双方开始分居,2012年年底,被告离开家在外居住,双方已实际分居4年之久,家庭婚姻已名存实亡。被告对家庭及孩子不尽责任,原告已彻底失去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再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巨XX辩称,原告所讲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结婚以来感情一直较好。双方聚少离多及被告在外居住都是工作原因,实际并没有分居,被告愿意谅解原告的不当之处、改正自已的不足,尽力挽回家庭,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5月3日登记结婚,1998年8月2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X。双方婚后因原告在外地打工,聚少离多,缺乏沟通交流,夫妻感情一般。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在卷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纽带,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家庭婚姻关系。本案中的原、被告已结婚十多年,婚后已生育孩子,虽在共同生活中因不同认识及生活琐事发生过冲突、矛盾,但未发现双方之间具有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也无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在诉讼中也表示愿意谅解原告不当之处,改正不足,尽力挽回家庭,原告也应给予被告一次改善家庭关系的机会,不应草率离婚,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巨XX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艳波

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

人民陪审员  庞XX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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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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