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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贺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西科花园西区XX,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西科花园西区XX,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

原告杨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张 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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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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