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贺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西科花园西区XX,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西科花园西区XX,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
原告杨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张 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