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1924年出生,汉族,原平市人,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56年出生,原平市化工厂工作。(系王X之子)
委托代理人郝俊杰,男,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XX,女,1933年出生,汉族,五台县茹村乡安XX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丽,女,山西XX律师。
上诉人王X因扶养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的诉讼代理人王Xx、郝俊杰,被上诉人石XX及其诉讼代理人赵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台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五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X。
审判长 孙XX
审判员 田XX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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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