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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郭XX、大连XX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XX。

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XX。

委托代理人:胡伟宏,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郭XX、大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XX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公司、郭XX在再审申请中提供福建省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表明:叶XX于2002年7月退休,于2002年9月开始领取养老金。该证据属于本案新的证据,郭XX、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XX

审判员 郭XX

审判员 余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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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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