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周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陈XX、李X,福建XX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李XX,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李XX、胡伟宏,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XX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81元,减半收取3590.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林金华

人民陪审员  陈国星

人民陪审员  黄XX

书 记 员  郑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标      的:7181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