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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XX与中国XX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佘XX,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XX(原告之妻),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陈祖扬,广东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实际营业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东XX9号。

委托代理人陈XX,男,中国XX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省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XX。

法定代表人金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男,江苏省XX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江苏省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XX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佘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一元,由原告佘XX负担(已依法减免)。

审判长林XX人民陪审员宋XX

书记员 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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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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