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
委托代理人丁国臣,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孙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生亮
书 记 员 王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7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