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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与刘XX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X,男,l959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鸿鹏,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l975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XX,陕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吕XX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川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XX和被上诉人刘XX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原审原告为证明其身份提供了与洛阳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中注明所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在二审开庭审理时,上诉人提供了洛阳XX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刘XX系其公司的劳务工材料,同时被上诉人也确认其给一审法院提供的劳动合同系复印件。据此,一审法院未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导致在原审原告的身份认定上事实不清,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东风

审判员  韩永虎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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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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