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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与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雷,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

原告马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衍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及委托代理人高雷、被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诉称:2008年4月28日,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在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2008年10月,原告出资修建院墙。2009年4月,原告出资修建了东厢房三间。2009年9月,原告出资购买了XXX小客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2014年6月,原、被告共同出资修缮了正房五间。结婚初始,双方感情尚可。2009年8月,被告母亲摔伤大腿,生活不能自理,原告悉心照顾,直至2010年12月份去世。此时,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被告喝酒后,常因琐事殴打原告及原告的儿子,最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经常去前妻宅院,不知何为。原告认可,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对原告不忠实且夫妻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XX客车一辆(车牌号为京QXXX)、古城村东XX宅院内正房两间(从东向西数)、东厢房三间归原告所有。

被告杨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很好。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确认未生育子女。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于2010年开始分居生活,但在2014年11月5日之后被告又搬回来居住。对此被告不予以认可,并称双方并未同居生活。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对此被告不予以认可。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不忠实,对此被告不予以认可,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有家庭暴力和对婚姻不忠实,因被告不予以认可,且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以采信。夫妻间应相互信任和理解,正确对待和解决双方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家庭的圆满及夫妻间的和睦。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X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马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谢衍明

书 记 员  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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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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