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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X公司与韩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XX,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X,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XX公司与被告韩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XX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

代理书记员  王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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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0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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