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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XX与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巫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闫XX,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港(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兵,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与被告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X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闫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闫XX负担。

审 判 长  陈方玲

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刘发仁

黄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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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巫山县人民法院

标      的:10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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